“娃娃股东”持股纠纷
日前,上海闵行法院对沪上首起“娃娃股东”持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,两名只有5岁和6岁的孩子各受让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出让的7%股权而成为了上海某投资公司的股东。
缘起父母离婚股份转让给娃娃
苏女士和李先生曾是一对夫妻,育有一双可爱的女儿婷婷和芳芳。2003年1月,夫妻俩和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某投资公司,注册资金3000万元。其中,苏女士占有45%股份,李先生占30%,温州公司持股25%。
2006年9月22日,苏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,并于当天达成离婚协议书。该协议书约定,婷婷和芳芳由母亲苏女士抚养;父亲李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上海某投资公司30%股权无偿赠予这对女儿,两人各持股15%。
不过,登记在温州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5%的股份,其真正的股东也是李先生。因此,李先生决定将这25%的股份也无偿无条件转让给妻女,其中苏女士获赠11%,6岁的婷婷和5岁的芳芳各获赠7%。
最终苏女士母女三人成了这家投资公司的股东,其中苏女士持股56%、婷婷持股22%、芳芳也持股22%。苏女士还和李先生约定,在两女儿满24周岁前,她们股权中的30%由李先生托管,其余归苏女士托管。
诉讼股份迟迟不转让告上法庭
由于其中25%的股份转让涉及到温州某房地产公司,苏女士和李先生遂将离婚之事告知了该公司。2006年10月17日,该公司出具了同意书,称已知晓离婚协议书的内容,同意按苏女士和李先生的要求将所占上海投资公司25%的股份无偿无条件转让给苏女士11%、婷婷7%、芳芳7%。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还在这份同意书上承诺,转让完成后,该公司不再是上海投资公司的股东,因本转让引发的诉讼或纠纷,均在上海某投资公司所在地进行。
次日,苏女士、婷婷和芳芳与温州房地产公司签订了《股权转让书》,其中婷婷和芳芳因年幼,其转让书由母亲苏女士作为监护人代签。但是,上述协议签订后,苏女士多次与温州公司交涉,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,该公司均以其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拖延。6月21日,苏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,一纸诉状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上海闵行法院。
判决娃娃股东有权受让公司股权
经审理法院认定,温州公司向苏女士母女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。法院同时认为,苏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,两个女儿婷婷、芳芳随母亲苏女士生活,苏女士作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,与温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。
法院遂依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苏女士受让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出让的11%股权后,其持有上海投资公司56%股权;婷婷和芳芳各受让温州公司出让的7%股权;温州公司应协助苏女士和婷婷、芳芳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手续。
判决后,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
争议娃娃能否履行股东义务?
据悉,这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“娃娃股东”纠纷案件。同时也引出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能成为公司股东的争议。
赞成意见: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作限制性规定,未成年人受让股权后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。
反对意见:股东权的内容广泛,对于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应高于一般人。未成年人由于受智力限制,无法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,因此不应成为公司股东。
法院意见:我国《公司法》规定,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”。“合法继承人”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,则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。
观点“娃娃股东”应限制投票权
对于“娃娃股东”的持股纠纷,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教授指出,“娃娃股东”完全可享有公司股份。因为我国《民法》、《公司法》等相关法律都不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获利的行为。
至于这些“娃娃股东”要如何行使股东的权利?罗培新教授说,“娃娃股东”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所以不具有处分公司股份的权利,不能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投票,以免因为“娃娃股东”的无知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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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银行“婴儿股东”风波
2007年9月19日,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在上海上市,引起普遍关注。不久,就有网友从其股东名册中发现了一些“娃娃股东”,甚至“婴儿股东”。1997年,该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,有的股东刚出生,或者还在上幼儿园、小学。其中,1984年11月出生,当年只有13岁的吴振鹏,以五百万股的数量排在自然人股东首位。另外排名第13的郑宇轩,于1997年1月出生,持股量为130万股。10年后的今天,这些10到20多岁的股东都已成千万、亿万富豪。 据《上海商报》